清洁空气”需要刚性立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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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洁空气”需要刚性立法

2013年的第二个周末,全国中东部地区都陷入严重的雾霾和污染天中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点监测的33个城市,空气质量级别都是“严重污染”,北京PM2.5浓度逼近1000,还严重影响了交通,多地高速路关闭,航班取消或延误。

  “雾霾天气,人人都是受害者”,这一共识已经到了无需证明的地步。在一个法治社会,“人人有责”、“从自身做起”不是用来呼吁的,而是要用法律来保证践行的,如果不能“从自身做起”,就必须接受法律规定的代价。

  英国伦敦曾经是著名的雾都,1956年,英国政府首次颁布《清洁空气法案》,改造居民区传统炉灶,迁移煤烟污染企业;1974年出台《空气污染控制法案》,定出了工业燃料含硫上限等硬性标准;1997年又出台了《空气质量法》;2001年,伦敦市发布了《空气质量战略草案》。如今,伦敦的雾都奇观已不复存在。

  同样,美国早在1955年就颁布了《空气污染控制法》,1963年颁布了《清洁空气法》,1967年又颁布了《空气质量法》。1975年12月10日,克莱斯勒公司因为1975型小汽车导致过分污染,20.8万辆新车上市不久就被美国环境保护局命令召回。

  1970年,美国科学院研究出清洁空气市场供求曲线,国会据此对《清洁空气法》再一次进行了修改。此后,政府部门在制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行政法规时,如果没有对该法的可能收益与耗费及其经济影响的论证,没有得到联邦管理和预算局的评审通过,就不可能正式颁行。

  既然是同呼吸,那就共责任。如果没有刚性措施,千万遍的“从自身做起”呼吁,也改变不了人们加入“破窗效应”的冲动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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